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一、许可项目名称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二、许可项目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 [2006]156号)
三、许可申请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情况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不同开票限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万元的: 新办企业或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二)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拾万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连续两个月单笔销售额或合同单价超过壹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25%,且月销售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
(三)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连续三个月单笔销售额超过拾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30%,且月销售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
4、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大于零;
5、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类的(按规定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
(四)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3、连续三个月单笔销售额超过百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40%,且月销售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
4、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大于零;
5、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类的(按规定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
(五)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亿元及以上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3、连续三个月单笔销售额超过千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40%的,且月销售额为5亿元及以上的;
4、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大于零;
5、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类的(尚未按规定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
(六)申请临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合同单价超过原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可分割的。
四、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人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
(一)申请开票最大限额的: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企业书面情况说明;
4、《企业办理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6.、最近两(三)个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及销项清单复印件。
(二)申请临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企业书面情况说明;
4、若干份合同复印件,合同中的销售金额与单价必须与申请版本相适应。
5、《企业办理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委托书》;
6、经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五、许可实施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或办税服务厅接收申请:
1、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许可申请。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四)作出许可决定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规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准予许可
颁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核发《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审定表》,并公开许可决定。批准临时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完成开票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恢复原来批准核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2、不予许可
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途径。
六、许可申请审批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许可申请受理场所
受理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为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指定的办公场所或办税服务厅。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