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企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规定,企业须网上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协助企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现将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须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年度报告公示时间
2013年度年报公示时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联系电话等信息;(二)企业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选择不公示)。
四、广告企业信息填报
2013年1月1日前经本市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并存续至今,经营范围中含有“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一项或多项内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包括主营、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单位,在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时一并填报广告统计调查表,广告经营企业登录年报公示系统后正式填报年报前,亦会有推送通知提示。
五、企业年度报告公示途径和方式
六、法律责任
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企业未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亭林经济小区
2014.10